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学院公共物资是保证教育教学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物质条件,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为加强学院公物更好的管理,确保学院公物、公共财产保持完好、不受损失、延长使用年限,现结合我院公物实际,制订公物损坏赔偿制度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一、公物损坏责任
1、自然损坏。由于公物使用年限到期或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属于正常损坏,经查证属实的由后勤处处理。
2、责任损坏。由于使用过失或保管不当损坏,损坏后能及时报告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
3、蓄意损坏。经查证属初次损坏,且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的,按损坏公物原价赔偿或按实际维修费赔偿。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责任包干范围
1、包干到个人的公物损坏,由使用责任人负责。
2、包干到办公室、班级或宿舍的公物损坏,由本办公室(组长)、班主任、宿舍管理员或系部、处室负责人负责。
3、属于本层楼共同管理或使用的公物被损坏(如厕所、楼道灯、消防设施和器材等),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
4、属营业场所的公物损坏,由营业场所负责人负责。
5、教师公寓的公物损坏,由住宿的教职工负责。
6、公共场所的公物被损坏,由卫生公物包干的班级负责。
三、损坏赔偿方式及纪律处分
赔偿分为修复和现金赔偿两种方式,由责任人决定。
1、修复。一是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损坏物品恢复原样;二是购买相同、等值的物品。
2、现金赔偿。由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鉴定结果以现金方式赔偿,再由学院后勤处联系第三方进行维修。
3、属学生损坏的,由后勤处会同资产处、学生所在系部处理;属教职工损坏的,由后勤处会同资产处处理。
4、经查证属屡教不改或事后认错态度不好的,除按规定赔偿外,由相关责任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赔偿标准
1、日光灯:灯管每只20元;灯座每个40元。
2、镇流器:每只30元。
3、墙壁插座(开关):每个30元。
4、玻璃:窗玻璃每片50元;门玻璃每片50元。楼门玻璃每块500元。
5、窗帘:每个200元;
6、门:根据损坏程度赔偿200-1500元。
7、门把手:每只50元。
8、锁扣(门挂):每付30元。
9、铁锁:每把15元。
10、锁盘:每付100元。
11、锁芯:每付50元。
12、窗销:每付30元。
13、窗户把手:每只20元。
14、水龙头:每个40元。厕所管件每件20-100元。
15、损坏卫生间水箱,每个80元。
16、损坏卫生间洗漱台,视具体情况赔偿。
17、损坏花草树木(名贵花木),视具体情况赔偿。
18、损坏水管等、玷污或毁坏墙壁(围栏)者,视具体情况赔偿或限期修复。
19、室内下水非正常堵塞,视具体情况收费。
20、其他公共设施非正常损坏,视具体情况赔偿。
五、适用范围
1、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项校舍设施的非自然损坏。
2、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3月5日旅弛柏舆逝双屁撞挞锭壳品次娃村沿苔时挂寒蔚缔缆灸绣键蹈师橡靡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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