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2: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12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免除学费。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中职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应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五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
终审:机电与能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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