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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16 15:34:02 浏览次数: 【字体: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能操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本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技能鉴定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鉴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岗位实际相结合。

(二)坚持技能鉴定与培训、考核和使用相结合。

(三)坚持技能鉴定与工作业绩相结合。

(四)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五)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0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工种),国家准入类职业(工种)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第四条  职业技能认定等级包括第三条中所涉及职业(工种)工种的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本机构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认定机构基本职责:

(一)落实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工作规定、规程和计划。

(二)负责制定认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的培训、考核、派遣和管理。

(四)负责拟订培训教材和题库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考务实施,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管理。

(六)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打印、发放和管理。

(七)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管理与维护。

(八)协助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培训。

(九)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参与同行业及地方认定机构的业务协调。

第七条  实行主任(站长)负责制,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当要求。认定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文件印发后须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

第八条  认定机构于每12月上旬制订下一年度鉴定计划。鉴定计划主要内容为:鉴定职业(工种)、等级、人数、时间、实施方案、组织安排等。

第九条  认定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条   认定站点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工作,负责信息录入、上报工作。

(二)协助认定机构做好准考证的制作、分发工作及教材的发放工作。

(三)负责人员组织、考点准备落实及其它协调工作。

(四)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负责合格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专家的推荐和建档工作。

(八)完成与认定活动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认定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条件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为依据。

第十二条  认定程序及要求

1.编制认定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分批次发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公告。

3.根据认定公告,组织申报,同时在监管平台制定计划。

4.依据职业(工种)申报条件对申请认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5.资格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报名数据在监管平台上提交。

6.按照要求组织认定人员参加考核前培训,培训教材由集团中心指定。

7.每批次考核结束5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提交考核结果。

8.技师、高级技师考核还须做好评审答辩等工作。

9.认定机构依据考核结果,按规定核发合格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将结果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10.认定机构负责证书发放工作,并建立发放记录台账。

11.各单位依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有关政策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认定方式

1.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包括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种方式,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核时间和考核方法进行。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或计算机考试;技能考核结合生产实际与工种特点,采用实际操作、模拟操作或模拟试卷考核;综合评审考核采用专家评审、答辩等形式进行。

2.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认定采用理论考试与技能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以百分制计分,两项成绩均在60分及以上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良好,90分及以上为优秀。

3.技师、高级技师采用理论考试、技能考核及综合评审三项,以百分制计分,三项均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

4.技能竞赛成绩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贯通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信息化建设,规范认定流程,完善过程监管,实现认定数据可追溯、可查询,提高工作效率和认定质量,保证公平公正。

第四章  认定结果管理

第十五条  认定机构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  依照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好认定工作档案,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完整,保管期限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到过程可追溯。属于个人档案的部分应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考核结果为合格、良好或优秀)人员,认定机构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五章  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认定机构管理人员应掌握认定工作政策和规章制度,精通理论和技能考核方法,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完善考评员管理办法,配备与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队伍。考评员应熟悉相关职业(工种)的理论知识和岗位操作方法,以及与认定工作有关的政策法规,培训、考核合格,由认定机构发放考评员证卡后方可上岗。每职业不少于3名考评员。

第二十条  完善内部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配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质量督导员应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培训、考核合格,由认定机构发放内部质量督导员证卡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选派工作,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聘任期满后由认定机构根据情况续聘或解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管理办法,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由认定机构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主要用于培训费用、考务费用、试题库建设、评价规范及教材编修、管理及考务系统平台建设、专家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经费以及考核场地、设备、材料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认定机构负责人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的收取、缴纳、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制度,对认定实施过程实行监督,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单位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费收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公开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认定机构对定期对本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主要内容包括认定站基本建设情况、年度认定工作开展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九条  认定机构对先进管理经验与做法进行宣传推广,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业务、取消认定资格等惩戒,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

(二)参加认定人员要自觉遵守技能鉴定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

(三)考评人员应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对实施考核评定,不准打人情分。

(四)内部质量督导员、工作人员等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评试题、评分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对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终审: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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