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 | 受处理处分事业干部的年度考核
(来源)中纪委 中组部 纪法思享 2025年12月27日 07:31浙江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
党纪处分 | 年度考核 | 影响 |
党内警告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根据考核结果定 |
严重警告 |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
撤销党内职务 |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 | |
留党察看 |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留察一年的,第二年不确定等次;留察二年的,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确定等次 | |
开除党籍 | 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第三年,均不确定等次 | |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监察对象) | ||
政务处分 | 年度考核 | 影响 |
警告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根据考核结果定 |
记过 |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
记大过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 |
降级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 |
撤职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 |
开除 |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 从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事业单位其他人员(非监察对象) | ||
处分 | 年度考核 | 影响 |
警告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根据考核结果定 |
记过 | 当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
降低岗位等级 |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 |
开除 | 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 从受处分次月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
组织处理 | 年度考核 | 影响 |
调整职务 |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 根据考核结果定 |
责令辞职 免职 降职 | 当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
特殊情形 | 年度考核 | |
同时受处理处分 | 同时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所在机关给予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 |
跨年度结案 | 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予(免予)处分、或者给予(政务)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可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 |
受处理处分事业干部年度考核相关规定摘编
一、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五、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六、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一、二、三、四、五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事业单位对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详见《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1998年)
一、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详见《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6年)
第十一条(第二款)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受政务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按照受同种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有关规定办理。
——详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记大过、降级处分和政务处分年度考核问题的复函(2025年)》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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