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生活俭朴;
5.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学习、实践活动;
6.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助教及其他公益活动;
7.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三条 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结合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8-1)。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2月31日前,将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