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明确职责,提高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固定资产管理中与学院存在隶属关系的机关各处(室)和系部各科(室)、教研室和实训中心。各处(室)、系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一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及低值耐用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资产处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各处(室)、系部除主要负责人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外,各处(室)还应配备一名兼职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各系部还应配备一名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工作。
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并
报资产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为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使用部门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从预算、购建、验收、领发、使用到处置等各环节实施不间断的动态监管。
(三)负责固定资产配置及使用,参与采购、验收入库、出库领用、调配与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分户明细账,管理固定资产卡片,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五)根据固定资产特点及存放情况,监督各处(室),系部各科室、教研室和实训中心对具体实物资产进行管理,落实层层负责、人人管理的原则。
(六)组织各处(室)、系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七)负责办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八)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统计报告,向学院报告固定资产的重大异动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等。
(九)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十)对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并定期向学院领导汇报工作。
第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处室、系部)按照以下分工管理和使用相应范围内的固定资产,履行规定管理职责:
(一)各处(室)、系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设定的权限和程序规范地履行职责,保证系统的安全运行,及时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进行处理,确保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二)根据学院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细则。
(三)负责本处(室)、系部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的申报,参与购建预算的可行性论证以及新增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维护和统计等工作。向学院报告所管(占有)固定资产的重大异动事项,确保存量资产有效利用。
(五)提出本部门调配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六)根据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七)明确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资产管理员及其相应职责,检查、指导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八)会议室、图书馆、体育馆、陈列馆、展览馆、校史馆、教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学生公寓楼、实训基地、培训中心、医务所等设施设备、动植物标本、人体标本,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性质建立明细台账,落实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使用人(或保管人)及现状。
(九)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指导,完成学校下达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十)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领用登记制度,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对固定资产各管理环节实施财务监管(绩效目标管理),登记固定资产的价值总账和分类明细账,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要及时与资产处对接,并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对账工作。
第十条 各处(室)、系部为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对本处(室)、本系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将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学院监察部门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账、日常管理、处置、报废等进行监督。
第三章 固定资产预算
第十二条 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应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资源配置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各处(室)、系部提供的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共同编制固定资产新增预算。
第十三条 新增单价超过10万元的固定资产、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进口设备等,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和技术论证。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新增预算,由需求的处(室)、系部申报,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汇总编制,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
第十五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准则》规定,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分为十六大类: 1、房屋及构筑物 2、 土地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设备 7、卫生医疗设备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 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一)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
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
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
费、安装费等计价。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
(九)交换的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能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应符合国家规定:
(一) 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二) 购建房屋及构筑物时,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确认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确认为固定资产,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 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动(构建、验收与入账)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构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喀什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采购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和纪检监察处共同参与招标过程。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根据不同采购形式,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资产验收制度》的规定执行。学校新增固定资产,应由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和纪检监察处共同组织验收。
(一)购置、自行建造、改建扩建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合同条款和学校采购验收管理制度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必要时还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由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和纪检监察处共同参与验收。
(二)接受捐赠、调入和转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和纪检监察处共同组织验收。
(三)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资金结算,不得交付使用,并按照合同条款及时向供货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入库入账等相关手续,入库的固定资产库管员应按详细清单登记物资账,验收报告单和清单原件应交计划财务处入账。复印件资产处留存。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立与核对。
(一)资产处负责在财政大平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学院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和明细账,各系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在会计核算系统中建立固定资产会计分类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确认及计价核算。
(三)各处(室)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明细账,各系部负责在财政大平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本系部固定资产实物总账和明细账。
(四)计划财务处定期(月度、年度)与资产处核对固定资产总分类账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
(五)各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季度、年度)定期与资产处进行核对,做到账实、账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院新增固定资产入账登记遵循以下基本工作流程:
(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记录表)。
(二)计划财务处确定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三)落实资产存放(入库)地点、使用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四)提供详尽的资产入账明细清单(招标合同清单)。
(五)在资产信息系统完整录入资产信息(一物一卡)。
(六)复核资产信息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确认二维条码)。
(七)在用的固定资产,责任人或使用人要及时接收固定资产条码化管理,在本人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上贴上二维扫码标
签。
(八)新增资产在办理出库领用手续后,要及时到资产处、或系部领取二维条码(贴在相对应的固定资产上)。
第二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员变动而发生的移动或者各处(室)、系部内部调整而发生的变动,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及时到资产处、系部办理变动手续,及时更新固定资产信息系统信息,各处(室)、系部科室要及时更新资产管理台账,以保证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辅助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价值变动,资产管理信息、固定资产价值账目应按规定及时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高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入账、固定资产变更登记,按照《喀什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入账登记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
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折旧类别和折旧年限均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九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条 每月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由计划财务处凭资产处每月提供的《固定资产折旧通知单》作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
第三十二条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七章 日常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固定资产预算、采购、验收、领发、使用、维修保养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内容:
(一)资产处、各系部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按固定资产的分类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按固定资产的大类进行总分类核算和绩效目标考核,并定期与资产处、各系部进行固定资产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三)各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本处(室)、
本系部固定资产的领用、建账、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并定期与资产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及预算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重复购置和积压浪费。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和各系部负责人对配备给工作人员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领用交还制度,督促使用人保管好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完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任手续。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维护)和保养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防危、防泄密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保管人(负责人)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细化贵重仪器设备和特殊用途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职责,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障碍事故发生。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维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维保期限内,不发生维修费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保管人(责任人)直接通知供应商(或定点维修单位)负责维保。
(二)需要发生维修费用的,由使用保管部门向资产处、系部提出维保申请,由资产处提交分管领导,由学院审核确定是否
实施维修。
(三)确需维修的,通知供应商或按照采购程序确定维修保养单位,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维修报告)。
(四)经验收合格后支付相关维修费用。
(五)维修过程中的重要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归档。
第四十一条 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必须按照仪器设备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察、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在院内各处(室)、系部之间调配以及机构调整需重新配置资产的,应报资产处,待院领导审核同意后,资产处、系部对调入、调出固定资产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移动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处会同各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在处(室)、系部负责人和资产处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离职或退休时,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才能办理离任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向资产处申请变动。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备案或报批,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向资产处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二)资产处初审后形成固定资产处置方案,报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三)资产处置方案经学院同意后,由资产处填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产处置的备案或报批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学院,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
第四十七条 资产处与计划财务处应按月核对固定资产账,并在每年决算之前开展一次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各处(室)、系部资产管理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物清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处(室)、系部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关账目。
第四十八条 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应确保学院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资产处应会同计划财务处、后勤处、纪检监察处对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
鉴定和责任认定。
根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相关部门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处置意见等资料,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账务注销手续。
对违反学院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照《固定资产及其他公有财产损毁丢失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
第八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资产处、各系部应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对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监管,做好与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院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五十一条 资产处、各系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院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院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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