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修订核准稿)
序言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是1935年建立的喀什师范学校、1955年建立的喀什农业学校、1956年建立的喀什卫生学校、1957年建立的喀什财贸学校、1976年建立的喀什艺术学校、1978年建立的喀什教育学院、1982年建立的喀什广播电视大学、1985年建立的喀什水利水电学校。
1997年6月,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优化整合地区教育资源,将喀什电大、喀什教育学院、喀什地区成人中专三校合并成立喀什成人学院。2005年8月,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由喀什成人学院、喀什农业学校、喀什广播电视大学三校合并组成喀什教育学院。2011年,喀什教育学院、喀什广播电视大学和喀什农业学校合并组成喀什地区中等职业学校。
2018年3月,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整合优化地区职业教育资源(喀什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喀什地区卫生学校、喀什师范学校、喀什财贸学校、喀什水利水电学校和喀什艺术学校6所中职学校)筹建喀什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10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设置,2019年5月22日,教育部完成备案。2019年12月10日,学院正式揭牌。
学院秉持“爱国、明德、技精、力行”的校训、“励志求真、团结奋斗”的校风、“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的教风、“守纪诚信、勤奋惜时”的学风,努力建成一所立足喀什、面向全国、辐射中亚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使学院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实现学院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的中文名称:喀什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KASH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中文简称:喀职院
英文简称:KVTC
学院网址:http://www.kszy.edu.cn
学院法定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广州新城花城大道48号,设花城大道校区和解放南路校区。
第三条学院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学院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扎根喀什大地,紧密结合喀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发展为主线、改革为动力,秉承产教融合理念,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办学模式,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院科技创新力和社会贡献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学院办学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凝聚各族师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师生“五个认同”,打牢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巩固加强学院意识形态阵地。
第七条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开展国际交流合作为主要职能,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履行办学职责。
第八条学院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举办中职教育、中高职贯通教育、成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社会培训、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与等级认定等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九条学院突出办学特色,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自主设置和优化专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职业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
第十条学院发展目标:契合自治区、喀什地区产业发展战略,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化专业结构与布局,强化特色专业,打造职教品牌,以应用型职业本科教育为发展目标,努力建成“立足喀什、面向全国、辐射中亚”的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学院举办者是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业务主管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原则,举办者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保障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学院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对学院的管理改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指导学院的办学方向,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
(三)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及地方教育评估标准,对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与评估;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五)根据区域教育布局与学院发展需要,调整配置学院的教育资源,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依法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六)支持学院依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对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其纠正;
(七)依法依规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
(二)按照国家及地方财政保障政策,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并根据发展需要合理保障经费增长,为学院各项建设提供支持,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和政策供给;
(三)按学院办学规模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保障学院发展建设用地,制定对学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支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地区本级财政预算;
(四)支持学院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引导本地区大、中型企业单位与学院开展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支持办学;支持学院依法依规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五)依法保护学院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内部收入分配;
(六)支持与引导学院健康发展,保护学院合法权益,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七)依法依规受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学院的权利:
(一)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管理内部事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在国家核定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范围内,结合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并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在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范围内,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调整修业年限;
(四)负责教学活动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享有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与证书颁发权;
(五)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核定人员配备;依法依规行使人事管理权,扩大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
(六)学院依法依规自主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七)对违反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八)对举办者划拨的土地、经费、财产和接受捐赠的财产、资金等,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办学成本拟定收费项目与标准,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后依法执行;
(十)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学院的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领域相关规章;
(二)接受举办者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按照国家及地方职业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持续提升;
(四)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公益服务项目;
(五)推进学院发展规划落地,确保办学目标有效实现;
(六)尊重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反馈必要信息;
(七)规范管理学院资产,不违规改变资产用途或转移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八)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及法律监督;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
(九)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十)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基本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第十六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首要目标,以增强学生的理想信念、专业素养、社会责任、健全人格、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学院按照“构建共生单元、厘清共生逻辑、营造共生环境、提高治理水平”的专业群发展思路,构建高水平专业群生态,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推动专业群高质量特色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办学定位,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国家规定,有计划地调整或者增设专业,优化专业结构。
第十八条学院根据国家招生政策、社会需求、学院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确定选拔标准、程序与办法,并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原则开展招生活动,招生工作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学资源建设,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推进教学改革,完善质量评价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学院强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广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提高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人文情怀。
学院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铸魂育人,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深化科教融汇、产教融合,激励教师创造性地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二节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学院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建立有组织的协同创新与教师自由探索相结合的科学研究机制,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致力于将研究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学院坚持建立健全学生科研与创新相应的支撑体系。
第二十条学院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践行学术规范,严肃查处科研失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学院尊重学术自由,弘扬科学精神,涵养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和学术生态。
学院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增强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节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学院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主动对接国家战略与区域发展需求,充分发挥知识源、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学院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与企业开展协同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学院对接国民经济主战场和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积极向政府提供咨政服务,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提供知识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二条学院把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民族振兴作为办学的重要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学院坚持以先进的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及社会服务。普及科学知识、彰显科学精神,繁荣哲学社会科学,奉献文学艺术精品,传承创新民族文化。
学院坚持文化育人,传承和建立体现时代特征、社会特点和大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学院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为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节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三条学院面对新时代对职业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提出的新要求、新需求、新使命,坚持开放办学道路,创新“走出去”和“请进来”战略,创新办学形式和合作方式,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构建以专科学历教育为主的海外应用技术学院和本科学历教育为主的海外应用技术大学的境外办学梯队。
学院通过“教随产出、校企同行”,紧跟中资企业“走出去”步伐,满足海外中资企业人力资源需求,培养“懂汉语、通文化、精技能”的高水平本土人才队伍,促进中资企业本土化发展,助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服务国家外交大局和促进国际产能合作。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院管理体制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学院支持和鼓励行业企业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院教学与管理,多元主体混合所有制办学。
学院根据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变更、撤销并规范下属党政职能机构、二级学院和直属机构,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机构。各机构根据学院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实行权责明确、责权利统一的学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及其章程,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与校外单位或者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质量保证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理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节学院党委
第二十六条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院干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依照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研究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把关,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改善人才工作生活条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院教师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全面推进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七)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领导,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走深走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九)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中华文化,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养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十)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十二)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的渠道;
(十三)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推动民族团结教育走深走实;
(十四)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凡属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委员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院设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学院教师工作的领导,研究审议学院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履行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职责,建立健全教师培养激励机制,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理论水平与实践技能并重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党委学生工作委员会,加强对学院学生工作的领导,有效整合教学、管理、服务等资源,健全全员育人机制,形成学生工作合力,切实促进学生融入学院民主管理,提高学生教育与管理科学化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条学院设立财经委员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落实学院关于财经工作的重大决定和决策,实施对学院财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节院长
第三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
(三)实施学院基本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
(四)落实学院人才政策、人才规划、人才工程计划;
(五)制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六)加强教师、教材、课堂、网络和校园文化阵地管理,严格政治纪律要求,履行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职责;
(七)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八)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创新创业等工作;
(九)负责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负责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十)负责学院专业设置、申报、建设与评估、调整等;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与调整,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一)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二)实施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三)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四)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六)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院副院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分管有关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院长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院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副院长代行院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交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议事、决策。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当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三十三条学院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根据分工集体研究,并依据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做出决定。
第四节二级学院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党组织在本单位内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二级学院设立教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
(一)教工党支部要围绕教学、科研、管理等中心工作,制定议事规则或工作规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努力成为党在教职工中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
(二)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二级学院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带动学生班级团结进步和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推荐、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院长采取组织任命、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二级学院院长定期向二级学院全体教职工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节群团组织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职责权限以及议事程序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为群团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六节学术治理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标准、学术道德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等;
(二)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教学资源配置方案,专业团队建设方案;
(三)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的学术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四)评定学院各研究所(中心)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其可行性和学术价值提出指导性意见;
(五)评定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和验收等;
(六)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及科研项目对外推荐等;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与选拔培养人选、申报推荐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八)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学风建设规定和学术规则;
(九)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评议学术争议,裁决学术纠纷,维护学院学术声誉;
(十)学院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立质量保证委员会。质量保证委员会是学院质量管理工作的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
质量保证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领导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
(二)负责统筹规划学院内部质量保证体系顶层设计;
(三)完善学院内部质量保证制度体系,构建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和各层面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
(五)实现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健康运行,确保取得预期效果,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院教学发展、改革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评议、审议、咨询和决策的教学工作组织,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教学工作,把握教学发展趋势和教学改革方向,对教学改革重大问题提供论证意见,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审议教学质量标准以及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教学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育教学改革方案等;
(三)评议重大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教学奖励项目;评价人才培养质量、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指导制定教学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指导学院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建设;指导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指导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文化素质教育和教学质量监控与检查等工作;
(五)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
(六)督促教学改革和建设规划的实施;监督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有效执行;
(七)对学院教学经费的调拨、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八)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评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实行党员代表大会制度。学院党委党代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学院党委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学院党委根据党员人数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决定。
学院党代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学院党委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新一届学院党委;
(四)选举新一届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审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条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教职工聘用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及其他院内分配方案,学院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福利费管理使用、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教职工住房分配、管理与使用办法,困难教职工补助办法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按照相关规定和安排,对学院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奖惩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领导人选。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学院党委讨论确定,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一条共青团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以组织、引领、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教职员工、学生和学员
第一节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规定的职责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工作。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为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四条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技能岗位聘用制度;
(五)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员工,依法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或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以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
(三)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工作、培训、进修、深造机会;在职务(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等方面获得公正对待;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调解或者申诉;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提高政治思想觉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学习、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利益和校园安全稳定;
(四)严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恪尽职守;
(五)尊重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六)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岗位,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岗,提高办学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职务标准设置。
学院按照岗位要求,遵循公平竞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进修、培训制度,创造教职员工的发展机会,重视教职员工职业生涯发展。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教师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学院坚持人才强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学院建立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提高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学院实行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制度。学院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对所聘教职员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师德师风、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院建立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违反教学、行政和政治纪律的教职员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学院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委员会成员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工会、教师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师申诉处理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程序由其章程规定。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受理和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保护教职员工申辩和申诉权利。
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院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院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
第二节学生
第五十三条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利用学院的公共教育资源,按规定选择专业;
(二)完成相应课程学习,经学院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经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参加实习实训、技能大赛、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享受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四)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生活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六)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学习和活动;依照学院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学生社团和文娱体育活动;
(七)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院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外时间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学院以地方经济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引导毕业生将实现自我价值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紧密结合,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第五十八条学院建立学生支持服务体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或者减免学费。学院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六十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学院为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生,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学院可以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四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德。
第六十五条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十六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其职责为: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组成方式和议事程序由其章程规定。
第三节学员
第六十七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院注册、没有学籍、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章经费、资产与保障
第六十八条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依法筹集办学经费,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九条学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学院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学院标志物和学院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未经法律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财产。
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院财产。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理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社会捐助的款物。
第七十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院及各部门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运行。依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收费执行国家规定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支出执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七十一条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两级预算管理,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对预算执行进行控制和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不得编造赤字预算。
第七十二条学院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七十三条学院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节约型校园,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学院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及自然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打造智慧校园、生态校园、绿色校园、人文校园。
第七章学院与社会
第七十四条学院校园是公共设施,在保障师生工作、生活秩序的基础上,教育资源尽量向社会开放。学院积极推进校地合作,争取地方更多的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学院成为充满活力的居住地和工作地。
第七十五条学院支持附属机构、校办产业的发展和建设,实行产权明晰、责权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七十六条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塑造学院良好社会形象。
第七十七条学院依法建立与校外学术机构的合作关系,发起、组织、参加有关学术组织,开展协同合作,提高学院的影响力。
第七十八条学院根据自身能力,努力做好对口支援;根据国家需要,积极开展定点帮扶。
第七十九条学院设立办学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热心教育事业并且关心支持学院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知名校友和学院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旨在促进学院与社会广泛联系与合作,健全监督机制。
理事会章程及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学院依法设立基金会,根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接受面向学院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按照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资金。
第八十一条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学院支持和保障校友会开展活动,搭建联系、服务校友的平台,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与学院发展。校友包括在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其他受教育者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任的名誉、客座、兼职教授,以及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八章学院标识
第八十二条校名的字体为:
第八十三条学院徽志的图形为:
第八十四条 学院校旗的图形为:
第八十五条学院的校歌为《喀职院之歌》。
第八十六条学院的校庆日是10月23日。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由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审定,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全院各级各类机构、师生员工,都必须以本章程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活动的根本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章程权威、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
第八十九条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须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修订程序依本章程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进行。
第九十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校名的字体说明
2.校徽的图形说明
3.校旗的图形说明
4.《喀职院之歌》词曲
附件1
校名的字体说明
标准字体是校园形象识别的基本要素之一,与校徽联系在一起,具有明确的说明性,可直接将校园名称进行传达,其设计的重要性与校徽图案具有同等重要性。
书法是我国具有三千多年历史的汉字表现艺术的主要形式,既有艺术性,又有实用性。书法字体作为校园名称,有特定的视觉效果,活泼、新颖、画面富有变化,显示风格个性。
喀什职业技术学院的标准字体采用:叶根友毛笔行书。是一款行书风格的字体,笔画风格大气流畅,书写自然,是一种纯手写字体的经典之作。
叶根友毛笔行书以简省的笔画代替繁复的点画,以勾、挑、牵丝来加强点与画的呼应,以圆转代替方折,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匠心”之作,与喀什职业技术学院“培育匠心人才”的目标相关联。
中文字体:微软雅黑
英文字体:微软雅黑
书法字体:叶根友行书
附件2
校徽的图形说明
1.“职业教育是为使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技能或职业知识、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从而满足从事一定社会生产劳动的需要而开展的一种教育活动。”职业技术教育的核心是“德+技”,即: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本LOGO核心创意图案为“德”“技”开首字母“D”、“J”与书的图案形象为火炬造型图案。
2.火炬象征着党的光芒照耀,温情关爱。以火炬为核心,象征各族师生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开拓创新,追求光明,成就未来。
3.火炬造型中的书象形为喀什英文字母KASHI的“K”,火苗象形为喀什英文字母KASHI的“a”“s”,体现了喀什职业技术学院的地域属性。
4.火炬是希望与光明的象征。意喻职业教育是:希望的感召与光明的引领。
5.火炬造型中的书象形为火把的“柄”,“D”“J”象形为火苗。意喻:以知识为柄,掌握人生目标;以技能为火,照亮光明前程。
6.火炬又形似书本上生长出的“禾苗”,意喻:以知识为涵养,汲取能量,茁壮成长,昂扬向上。
7.火炬又象征着火热的青春,展现出喀什职业技术学院青春飞扬、朝气蓬勃的校园氛围。
8.火炬周围的穗状,与齿轮造型、与国徽图案一脉相承。爱国是公民必有的道德情操,是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体现了广大师生热爱祖国的伟大情怀,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与使命。
9.火炬周围的穗状造型,也似石榴叶的演绎。石榴是团结的象征。意喻紧密团结、相互簇拥。
10.火炬下方的齿轮造型,与职业技术教育相关联。齿轮用以借代技术,齿轮位于LOGO的底端,意喻喀什职业技术学院以职业技术教育为根基。
11.图案外围的圆圈,意喻聚焦、汇聚。体现了聚焦总目标。两个圈分别体现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12.外围两个圈也体现了学院与社会两个层面的关系。意喻学院与社会在促使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方面的相互关系。两个圈中间是喀什职业技术学院的中文、维文名称,体现了喀什职业技术学院的纽带、连接作用,将学院与社会紧密衔接,从而实现职业技术教育的“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的社会价值。
13.本LOGO从党-国家-学院-社会四个层面,体现了喀什职业技术学院“拥党爱国立学奉献”的宗旨;各族师生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心怀热爱祖国的伟大情怀,聚焦总目标,立足职业教育,实现“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的社会价值。
附件3
校旗的图形说明
底色为红色,红色象征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居中位置为校徽,代表着学院文化建设,力求在丰富多彩的文化创意实践中,弘扬院校的办学理念、文化理念、发展特色,专业特色,有效地开发、推广院校的核心价值。
附件4
喀职院之歌
为党育人我们胸有朝阳,
为国育才我们心有方向!
让青春的火把点燃希望,
让年青的树林长成栋梁。
知识的海洋里劈波斩浪,
技能的疆场上梦想闪亮。
喀职院啊…
喀职院啊…
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新征程上我们扬帆远航。
以德为先我们胸怀理想,
励志求真我们拥抱春光。
让青春的旋律回荡校园,
让如花的心灵生长芬芳。
智慧的泉流中汲取力量,
人生的征途上淬炼成钢。
喀职院啊…
喀职院啊…
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新征程上我们扬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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